最近在深圳找工作会发现一个普遍现象:越来越多招聘信息不再写普通岗位,而是以“创业合伙人”或“合伙人”名义招人。这个头衔听起来光鲜,似乎是与公司共同创业、共享收益的机会,但剥开包装后常常是另一番现实。
很多公司给出的合伙人模式并不包含固定底薪,收入主要靠项目提成,社保、公积金等基本保障也没有明确承诺。这样一来,对公司而言可以节省人力成本与用工风险:不用支付稳定工资、社保等,只在项目有收益时分配提成;若没有业绩,劳动力就成了无偿消耗。
更令人费解的是,尽管没有基本工资,企业对上班时间、考勤和各类规章要求却安排得很严格。员工既要遵守打卡、到岗等管理制度,又要自付通勤、通信等日常开销,等于个人承担了上班成本还拿不到起码保障。
真正的合伙人应当是以出资或资源入股、共同承担风险与分享收益的人,享有相应的股权与权利。然而市面上很多被招为“合伙人”的人,实际上只是承担劳动义务,既没有股权也没有基本保障,公司赚了才有提成,亏了就一分钱不见。
这类招聘多出现在现金流紧张、无法承担固定人工成本的企业里。为了避免支付工资和社保,他们选择换个美名,把普通雇佣关系包装成“创业合伙人”。如果企业确实经营困难,长期靠这种方式消耗他人资源,反而应该考虑关停或调整经营策略,避免把员工和公司一同拖入更大的困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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